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717號
原   告 夏麗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佳佩
訴訟代理人  何天慧
被   告  周彥廷
訴訟代理人  劉金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5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
用之。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3,334元及利息,嗣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時改請
求被告應給付5,865元及利息,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均
係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且核其性質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減縮後之聲明仍在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依
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乙、實體事項:
壹、爭執事項:
I、原告部分:
一、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6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陳述略以:
㈠原告為坐落臺中市○○區○○○路○○○號之夏麗宮社區
之管理委員會,被告係坐落於臺中市○○區○○○路
○○○號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管理費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兩期繳納一次,詎
料,被告自中華民國(下同)106年1月起拒不繳納,迄
今積欠八期,金額共計13,334元(計算式:1,6678=
13,336),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又在本件訴訟中被
告自行匯送7,469元至原告帳戶內,是扣除後被告尚應
給付原告5,865元。
㈡綜上,爰原告依契約關係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㈢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記錄影本○○○區○○段597建號建物登記第三類
謄本影本;夏麗宮社區管理費未繳明細影本;台中中正
路000272號存證信函影本;臺中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
處申請書影本;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21日府授都住字第
1050056877號函影本等附卷為證。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因為被告已經繳了7469元,所以聲明更正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5,865元及利息。
㈡被告答辯狀所主張1.2.3.4都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定的,是被告片面主張計算標準,不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管委會每次區權會都有邀請被告參加,但被告沒有參
加。
II、被告部分:
一、被告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二、被告陳述略以:
㈠管理費不公:
1、現行管理費未將各戶的公設面積計入:管理費繳納目
的係為了公設維護○○○區○○○○○道及一樓花園
廊道等公設面積,沒有將之計入,實屬不公。
2、社區公共電費分攤不公:蓋外圍社區和內社區的公設
並非全部共有,臨路住戶沒有地下室車道及一樓花園
廊道的持分,不應該共同分攤沒有共同持分且實際上
沒用到的電費。
3、臺中市其他社區之管理費收取情形,大○○○區○○
路住戶管理費為內部住戶的二分之一。
4、被告認為公設持分亦應計入管理費計價基準,且社區
的公共電費設計不公,應補助A區住戶每坪5元始合理
,故A區管理費應以每坪16元為準{計算式:25元-
4元(小公2147.6平方公尺1/70)-5元公電補助
=16元}。
㈡A1、A2、A3、A4、A5、A6、A7、A8住戶業於106年10月3
0日至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繳納106年度1月至10月之
管理費等語,資為抗辯。
㈢提出:臺中市其他社區管理費概況影本;繳納管理費通
知書影本;台灣電力公司106年6、8、10月繳費憑證影
本等附卷為證。
貳、理由要領: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
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
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
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
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是區分所有權
人即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約定之公共基金費用
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管理委員會依照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
決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數額,向被告收取
費用,與前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符合,
並經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記錄影本○○○區○○段597建號建物登記第三
類謄本影本;夏麗宮社區管理費未繳明細影本;台中中正
路000272號存證信函影本;臺中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
申請書影本;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21日府授都住字第1050
056877號函影本等附卷為證,經核無訛,則原告請求被告
應依決議支付費用並無不妥,至被告所主張之是否公平合
理等事項,均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決定之事項,被告應
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是否能依被告所要求解決,
取決於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不論是否成立,要與被告現
應繳納之管理費用無涉,換言之,被告可向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爭取自己之權利,但仍有義務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業
經決議之收費標準繳納管理費用,被告拒絕繳納,顯不可
採,原告之請求應予准許。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
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給
付管理費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
於106年8月28日送達訴狀,有送達證書及原告轉交之收件
影本紀錄可憑,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
請求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8月29日起,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65
元,及自10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宣告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
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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