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訴訟代理人   洪嘉徽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宗毅
兼訴訟代理人  林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6
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11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
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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