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0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陳錦英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0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謝怡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本金肆
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95年3月4日起至民國95年4月7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4月8日起
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怡貞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