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四)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文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6號,中華民國91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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