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8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貫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貫翔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