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收受贓物罪及2次加重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97年易字第24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3、
9、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本院98年上易字9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板橋地院97年簡字第2012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板橋地院97年易字第4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犯故買贓物罪,經板橋地院97年易字第341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98年上易字7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犯竊盜罪,經板橋地院98年易字第1058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98年上易字20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後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故買贓物罪,嗣經板橋地院98年聲字第1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另3次竊盜罪、收受贓物罪及第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5罪,復經本院98年聲字第35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5日送監執行。茲甲○○於99年10月5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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