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25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1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4日執行羈押,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9年11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99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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