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048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0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1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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