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90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天福選任辯護人黃文昌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 律師被告 曹曉萍 選任辯護人 謝啟明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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