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承雙具保人莊承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5
40、25921、2626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莊承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承雙因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已由具保人莊承運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且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49號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111年8月21日函附111年度偵字第23540、25921、26265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見26265號偵字卷第281頁,449號金訴卷一第5、9-18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復經拘提被告未果,有本院112年7月27日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證書、該次審審理程序之審判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2年8月24日函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見449號金訴卷一第275-277頁,449號金訴卷二第19-10
1、179-187、191、195、199、203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