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上訴人丁○○
戊○○庚○○己○○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欠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713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嗣其雖對上開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金圍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