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25號上訴人甲○○(原名: 邱廣武 )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甲○○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甲○○業於94年10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