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上訴人丙○○
丁○○己○○戊○○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立法院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分別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23號判決及裁定提起上訴及抗告,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139,6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448元、抗告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192,448元。
上訴人除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735元外,其餘143,713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碧玲附表:
本件上訴人不利部分即應拆屋還地之面積共為212.273平方公尺,依被上訴人起訴時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1,9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3,139,698元【212.273×61,900=13,139,698(元以下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