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許博森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7日執行羈押,至93年8月26日3個月羈押期滿。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6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27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洪光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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