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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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