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50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50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