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項內關於「裁處異議人罰鍰1,
800元」應更正為「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項第四行關於「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元」,顯係「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