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朱陳秀英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對造即被告乃為「乙○○○」,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宜蘭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各乙件為佐,堪認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謹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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