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友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甲○○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處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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