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之二被上訴人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⑴丁○○
吳宜芬 律師⑶ 游啟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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