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黃○○即 謝丙丁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B○○?
訴訟代理人I○○被告E○○
丙○?
C○○?
D○○即 謝玉松
住辛○○住壬○○住未○○○住U○○住J○住S○○住T○○住R○○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子○住被告A○住
陳蒼南 住天○○住亥○○住寅○住宇○○住Q○○住宙○○住H○○住戌○○住戊○○住 謝進發 住N○○住M○○住P○住O○○住F○○住 謝賴氏 枔住玄○○住乙○○○住卯○○住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己○○住被告丑○○住
巳○○住申○○住 陳梅玉 住庚○○住 陳振豐 住午○○住酉○○丁○○住癸○○住K○○即 謝銀練
住地○○即謝銀練
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辰○○住被告L○○即 謝森
住G○○即謝森右一人法定代理人V○○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蔡紹良~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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