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號
上訴人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上訴人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弄○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弄○號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辯論終結,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宣判;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蘇清恭~B3法官張世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廖英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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