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林茂盛 律師
王素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