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林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總房屋仲介建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林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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