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6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16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631、3973號),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為丕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零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塑膠吸食器壹組、削尖吸管壹支及小鐵盒壹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零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參個、塑膠吸食器壹組、削尖吸管壹支及小鐵盒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93年度桃聲字第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10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檢察署以93年度園檢甲字第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5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6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先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一)先於98年7月22日晚上10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嶺頂村13鄰半嶺19之4號居所,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25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原淨重0.9197公克,驗餘淨重0.9065公克)、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玻璃球吸食器1個;(二)後於98年8月7日下午5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8月7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玻璃球吸食器2個、塑膠吸食器1組、削尖吸管1支及小鐵盒1個。
三、附記事項:按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爰依上述解釋意旨,對於被告所犯上開2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