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東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裁定100年度東秩字第13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 程嘉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審理(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信警偵字第10000039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嘉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程嘉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6日19時21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路D050停車格附近。
(三)行為:因遭員警逕行舉發違規停車,而心生不滿,竟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公務電話000000000號,並對於值班員警 費添龍 以顯然不當之言語「幹你娘雞巴蕾」(臺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被移送人程嘉煌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費添龍之職務報告1份。
(三)通聯譯文1份。
(四)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標示聯、違規照片各1張。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已違反社會秩序,兼衡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手段、於犯後坦承違法行為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