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湯全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
國97年12月19日,將其受讓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對於相對人
之債權移轉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
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因遷離戶
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遭依法遷入戶政事務所內設籍
,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而為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車輛動產抵押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及戶籍謄本
均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葵衢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