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訴字第4號
原   告  王秋霖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複代理人   江姵儒 律師
       林宏彰
被   告  吳兆賢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4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兩造就本件是否屬於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2項第1款所定訴訟及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或簡易程序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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