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楊政宏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即 孫鈺人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8,1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2月23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