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妤宣 (原名
陳麗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6,2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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