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2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營小字第271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朱書賢
被   告  李銀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271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捌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