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588號
管 理 人  林福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被告 林成 、林
烏肉、 林和南林三棋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又上開補正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成、 林烏肉 、林
和南、林三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以
供核對相對人之個人資料,本院雖依原告請求以其提出之土
地登記簿向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函查關於被告林成、林
烏肉、林和南、林三棋之年籍資料,惟仍查無所得,有該所
100年10月21日北市投戶資字第10031052600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07頁參照),是致本件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上開
被告等人,自有未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