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588號
管 理 人 林福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被告 林成 、林
烏肉、 林和南 、 林三棋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又上開補正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成、 林烏肉 、林
和南、林三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以
供核對相對人之個人資料,本院雖依原告請求以其提出之土
地登記簿向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函查關於被告林成、林
烏肉、林和南、林三棋之年籍資料,惟仍查無所得,有該所
100年10月21日北市投戶資字第10031052600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07頁參照),是致本件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上開
被告等人,自有未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