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羅李阿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壹億伍仟零貳拾萬貳仟伍佰零叁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
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
○○段四小段49-1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9,000元×面積2
01.14平方公尺=31,981,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
○○段四小段49-2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9,000元×面積402.28平方公尺=
63,962,520元。
三、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
○○段四小段58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7,503元×面積192.41平方公尺=
32,229,252元。
四、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
○○段四小段58-1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7,232元×面積131.73平方公尺=
22,029,471元。
五、以上合計為150,202,503元(31,981,260元+63,962,520元+3
2,229,252元+22,029,471元=150,202,5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