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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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32號
即 被 告  吳登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 廖珍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以: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事件,因
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被告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行為地
仍屬有爭議,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即台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本
件訴訟轉移至台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之告發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99年度偵字第338號偽造文書案件,主張被告有侵
權行為致原告名譽受損,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所在地係屬臺北市士林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本院就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為有管轄權,相對人向本院提起
訴訟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
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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