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邱建傑
原告與被告 楊韶涵 即三兩四食品店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
柒仟貳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