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763號
原 告 何家誼
訴訟代理人 蔡杰熾
被 告 吳宜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及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柳營區篤農里,此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佐,且本院曾將文書送達
被告桃園市○○區○○街之地址,遭該社區及郵局以無此人
而退件,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退件信1份在卷為憑,足徵被
告住所地確非位在桃園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