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25號聲請人欣比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滙票號碼│備考│├──┼─────────┼─────────┼───────────┼─────────┼────────┼──┤│001│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95年3月31日│43,167元│0000000││││限公司台北分行│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002│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95年3月1日│81,626元│0000000││││限公司台北分行│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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