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07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力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7月20日│13,545元│OL0000000││││司│限公司東台北分行│││││├──┼─────────┼─────────┼──────┼─────────┼─────┼──┤│002│力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7月30日│21,147元│OL0000000││││司│限公司東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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