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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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PHILIPLIN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渝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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