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00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暫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陳報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1件及繕本1件,並提
  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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