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00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暫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陳報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1件及繕本1件,並提
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