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化 間請求分配表異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文化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