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2日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7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5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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