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5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5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貴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99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以新臺幣壹萬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萬元折算壹日」之記載,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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