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德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87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3年度簡字第409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德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5日8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7-11合喬門市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陳秉諒 所管領之金門高粱酒1瓶(價值新臺幣350元),得手後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本件繫屬本院後,於113年10月14日死亡等情,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8日新北檢貞月113偵20878字第1139110091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
得上訴(20日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