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咸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113年度桃簡字第6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73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咸義被訴竊盜案件,雖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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