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8號

原告 林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林芥宇 律師

被告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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