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8號
原告 林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林芥宇 律師
被告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陳今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8號
原告 林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林芥宇 律師
被告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