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8號
原告 梁孟儒 住○○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號
被告 張蕙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
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