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8號

原告 梁孟儒 住○○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號

被告 張蕙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

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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