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告 陳芷翎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
被告 陳韋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告 陳芷翎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
被告 陳韋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