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告 陳芷翎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

被告 陳韋佑

蔡沂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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