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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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22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一
被   告 丙○○
            樓之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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