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甲○○
樓之1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高郁婷